为过上“潇洒”生活,居然打起租赁他人汽车冒充车主去“抵押”借款的歪主意。日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德林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共计20700元给受害人杨兵、张冬及通达寄卖行。
被告人张德林为了达到找钱供自己花销的目的,2009年6月至7月间,先后五次用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汽车,独自或伙同他人假冒车主身份,将所租赁的汽车分别抵押给杨兵、张冬及通达寄卖行,共骗取借款207000元。破案后,所有涉案车辆均被追回,经鉴定,被告人诈骗的五辆小轿车总价值达3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德林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虽然在本案的两次伙同他人实施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为,并已挥霍了大部分借款,但考虑到其是初犯,且所有涉案车辆均已被追回,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