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07年6月,我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一家信用社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为保证我公司还款,双方另约定,以我公司的一辆汽车做抵押,并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现在,有一个朋友想购买我的抵押车辆。请问,我可否将该车辆卖给他?
回答: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如果你朋友以他的名义代你清偿信用社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你即可将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车辆卖给他。也有人认为,转让抵押物的行为绝对无效,其实这种说法不对,注意但书的规定,只要满足了但书的规定,转让抵押物的行为并非必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