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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运输汽车抵押按揭贷款的调查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11月09日 13:36 来源:金融时报

农信社开办运输汽车抵押按揭贷款业务前景究竟如何?调查表明,虽然农信社对潜在人为风险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并制定了相应措施,但同时,也面临着来自政策、市场以及道德等其他方面的风险。

通过调查,笔者认为,有效地控制汽车贷款风险,除了普遍采用的按规定支付首付款,按揭车辆登记抵押给银行,贷款还清前锁定车籍,不准转让、过户、分解等方式外,汽车经销商设立按揭车辆服务部,为按揭车辆建档存案,实行专人跟踪服务非常必要。

调查显示,开展汽车消费贷款,除了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外,道德风险是其最大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之前,个人综合信用状况很难掌握,也缺乏有效的约束,一些恶意逃债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经销商责任过轻,缺乏风险意识,只顾扩大汽车销售量,对购车户放松贷款条件或审查不严,甚至逆向选择,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经销商与借款人串通骗贷现象。由于目前绝大多数车贷业务之前实行了标的物抵押加信用保证保险的担保制度,也易造成农信社放松风险控制与管理,甚至一些农信社只要见了首付证明就放贷,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未给予足够关注,以致形成人为风险和损失。

另外还有理赔风险。应该说,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开办,为银行消费贷款提供了风险保障,有力地推动了汽车消费政策的实施与深化,促进了失地农民对汽车消费需求能力的提高。但现阶段保险公司理赔良好信誉是建立在理赔金额不足1%的高收益基础之上的。若将来国家有关运输业的政策调整,车主收入急剧下降无力还款,保险公司将面临集中理赔,其理赔度、信誉度都存在潜在风险。

针对这些风险,笔者认为:

目前,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低风险基本上是维系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上,但这毕竟不是长久之计,其关键还在于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因此,应加快征信制度的法制建设,确保征信制度在全社会建立的强制性和实施的有效性,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笃信氛围。

在签订协议时首先应持审慎态度,认真推敲有关条款对信用社风险的影响,特别要注意保险公司与购车人签订的《购车保证保险条款》和与信用社签订的《合同协议》中不一致的条款。经销公司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协议》时必须注意《合作协议》的责任分摊是否公平合理,效力孰高孰低等问题。另外,虽然保险公司承担履约保证,但信用社发放汽车消费贷款也不能高枕无忧,因为当汽车消费贷款大面积坏死时,保险公司将面临集中理赔的风险。因此,信用社更应克服麻痹思想,尽快走出“保险”误区。要根据利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强化经销商的责任,督促其加强风险管理,配合信用社做好贷款“三查”工作,做到善始善终。其次是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共同做好贷后管理和损失的处理工作,缩短理赔时间。同时,担保双方应根据市场和客户变化,不断优化合作方式,保证双方以合理规范的方式共同获利,共同承担市场风险。再次是要发挥交管部门作用,对一些恶意逃废信用社债务的车辆可采取扣车的方式,以促其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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