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企业主”:李某介绍他的朋友张某来向我借款20万元。最初,我不同意借款,后来李某表示可用其价值24余万元汽车帮助张某抵押,借期一个月。在此情况下,我同意借款。借款到期后,张某下落不明,我遂向李某主张汽车抵押权。但李某提出汽车抵押必须登记才生效,现未登记,他不应承担责任。请问,李某这说法是否正确?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蔡明律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不动产及其相关权利进行抵押时,才实行登记生效制,而以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抵押的,实行登记对抗制。依照该规定,汽车抵押实行登记对抗制,不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尽管《担保法》中规定,以车辆抵押属于登记生效,即自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才生效。但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适用的原则,《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因此,汽车抵押只要签订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