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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个人汽车按揭贷款解析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11月09日 13:37 来源:汽车贷款网

一、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概念

个人汽车贷款是指借款人在本行指定或认可的经销商购车(机械运输设备),并以所购车辆作为抵押,同

时提供其他担保措施而获得本行贷款,用以支付购车款项的一种借贷行为。

1、本行指定的经销商是指已与本行建立个人汽车贷款(按揭)合作关系,签订个人汽车贷款(按揭)合作协

议书的企业法人。

2、本行认可的经销商是指在借款人使用无协议形式个人汽车贷款,所自由选择的汽车经销商,借款人利用本

行贷款支付购车款时,其支付对象必须得到本行的许可(简称自由按揭或直客式按揭)。

二、贷款的对象、用途和条件

1、 贷款的对象和用途

本细则的贷款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上限年龄为实际年龄周岁+按揭贷款年限小于六十五周岁)、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以本市市区(含萧山、余杭)及富阳为住所地的自然人。(注:目前总行政策变更为:本

市常住人口,在杭有固定居住处,不含富阳、余杭、临安以及周浦、袁浦地区。无杭州户口,但长期在杭州

工作或生活,在杭州有房产、办公司者均可。)个人汽车贷款的用途为购买经销商销售的汽车或设备。贷款购

买的汽车(设备)可以自用,也可以用于租赁经营。

2、借款人的条件:

申请个人汽车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杭州市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基本条件,借款申请人有固定职业和可预

见的还款来源,信用状况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人已经与经销商签定销售合同或形成正式销售关系;

(3)借款人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足够支付本行规定的购车价款一定比例,且资金已经存入经销商在我行

开立的存款账户;

(4)借款人同意以所购汽车(设备)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权益作为借款抵押担保;

(5)借款人同意在保险公司按照指定的保险险种,办理以本行为第一受益人、且保险金额不少于车价款,

期限不短于借款合同期限的机动车保险,;

(6)借款人同意并能够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措施。

三、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1、贷款金额:

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车(设备)价款(不含税、费和保险费等附加费用)的70%。同时参照以下原则:

(1)贷款用于购买家用轿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车价款的70%;

(2)贷款用于购买经营车辆或设备,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车价款的60%;

(3) 贷款用于购买10万元价款以下的车辆(设备),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车价款的60%;

注:目前总行要求控制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要求车价按揭车辆车价在50万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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