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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以子女名义贷款买房 要符合规定年龄

作者:佚名
时间:2012年05月18日 13:05 来源:四川在线

随着楼市限购、限贷政策的实施,近年来,以成年子女的名义登记购房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不少购房者之前买了房,或是已不具备购房资格,或是再买房就要算“二套房”,首付比例增高,贷款利率也高。因此,以成年子女的名义来购房则可以有效地规避这些问题。

今年32岁的陈先生与妻子看中了城南某楼盘,120多平米的套三,单价8800元/平米。当陈先生提出以自己4岁儿子的名义购买时,却遭遇到售楼小姐的拒绝,“如果单独为未成年子女购房,只能全款,不能办按揭。”不过,售楼小姐补充,陈先生可以将自己和孩子作为共同购买者一起写进购房合同,这样就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陈先生与妻子已贷款购得一所住房,这样一来,陈先生就只能按照“二套房”的标准向银行申请贷款。面对这样的结果,陈先生很是无奈,“之前我们根本不知道有这个规定,事情变得太麻烦了。”

由此看来,父母为未成年子女买房,则显得不那么顺利。对此,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赵珂律师解释说,由于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没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如果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购买方是未成年人,则该房屋买卖不能申请银行贷款,只能是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方能交易。

此外,赵珂律师补充介绍,对于买房者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才能生效。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行为能力人是指满18周岁的公民,只要不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因此,如果父母想为子女购置房产,倘若子女这时还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不能只签子女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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