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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岂可擅查个人信用记录

作者:佚名
时间:2012年04月13日 15:01 来源:上海金融新闻网

近日据媒体报道,去年5月,南京市民郭先生到人行南京分行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发现有两家商业银行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查询他的信用记录,其中,某股份制银行分别于2010年9月15日、2011年3月11日以贷款审批、信用卡审批的名义查过两次,而郭先生只在该行办过信用卡,注销后既未申领新卡也未申请贷款。至于另一家擅自查询的商业银行,郭先生更是从未在该行办过任何业务。

郭先生认为,商业银行这一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因交涉无果,去年末,他将两次擅查其个人信用记录的某股份制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在今年1月的庭审中,该银行提出,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不算隐私,且该行是出于对客户进行“二次开发”目的才进行查询,加上获取信息后并未宣扬,因此“只查不宣”不算侵权。但郭先生认为,自从信息泄露后,他经常接到陌生电话和骚扰短信,损害结果确实存在,只是举证有难度。前不久,法院一审判决郭先生胜诉,但该行不服,已提起上诉。

应该说,这则新闻报道的内容还是挺吸引人的眼球,因为银行因擅查个人信用记录被当事人告上法庭,倒是比较鲜见,这不仅提醒民众往后要“提高警惕”,增强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敏感度,更为银行敲醒警钟,要明白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并非想查就能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几年,随着全社会的信用意识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自己的信用状况。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已经采集入库的数据,中国人民银行采取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询记录、违规处罚等措施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商业银行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时,才能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商业银行如果违反规定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或将查询结果用于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目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将被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由此可见,上述两家银行擅自查询市民个人信用记录的行为确实不可取。一则,不论银行采取何种借口为自己开脱,对照央行的法规条文,银行擅查个人信用记录终究是属于明知故犯的违规行为。二则,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明确保护人们的隐私权,其中包含个人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私权利。延伸到这起事件,如果个人信用信息可以被银行随意查询,而后者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就将严重违背《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权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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