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政府出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的条件。该《办法》将从5月1日起开始施行。
据了解,自1993年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南宁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性文件已无法适应当前形势的需求。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去年,按照南宁政府规章计划要求,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商,起草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近日,南宁市政府正式出台该《办法》,《办法》将从5月1日起开始施行。
缴存:不允许随意降低或缓缴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与市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办法》对此要求,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依法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
为了保障职工的利益,单位是不允许随意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如果单位需要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要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的,要经过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
《办法》还规定,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补缴。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未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合并、分立或者改制协议中明确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主体。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列入第一清偿顺序。
[缴存额度]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适当降低,但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多少?据悉,该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为参加工作时确定的月工资,单位新调入职工则为调入时调入单位确定的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