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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公积金贷款新规 元旦起执行

作者:谢丹
时间:2012年12月31日 12:27 来源:东南快报

 

为改变过去各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政策不一的情况,日前,福建省和城乡建设厅出台《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申请贷款应具备6个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应同时具备6个条件: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时限;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本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同意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担保。

贷款额度最多不超七成

新规明确,具体公积金贷款额度将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住房总价款、抵(质)押物价值等进行综合测算确定,不得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抵(质)押物价值的70%,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额与其本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项贷款月应还款额之和,占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控制在50%以内。

新规明确,凡缴交单位未办理正常缓缴手续,借款人在贷款手续完成后即恶意停止缴交住房公积金连续12个月或累计15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余额。

困难家庭可提取公积金

此外,新规对公积金提取的多种情况进行了梳理和进一步明确。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该套住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所有提取人可在灾损发生一年内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灾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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