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保险纠纷案件呈连续增长态势,很大一部分案件处理凸显法律政策的盲区,自6月8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或为解决诸多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险企合同解除权行使设时限
一些保险代理人为提高保费收 入,在明知投保人不符合投保条件的情况下,仍对公司以及投保人进行隐瞒。根据司法解释二,保险公司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这意味着在这类纠纷案例中,若保险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投保人将获得法律保护。
由此也不难看出,司法解释二更多地站在投保人的立场上,为其权益保驾护航,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保险公司的误导行为。
未“如实告知”拒赔受限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纠纷比比皆是,为防止保险人滥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和拒赔,司法解释二将告知义务的细化和询问制度的确立,对投保人更为有利。
其中第五条指出,投保人仅对其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承担告知义务,即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其不知道的事实为由拒绝赔偿。第六条还规定,只有保险公司询问的,投保人才承担告知义务,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以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为限,且保险公司原则上不得采用概括性条款进行询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法律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承担如实告知义务是为了帮助保险公司搜集与保险标的风险相关信息,以更好地评估风险,决定是否承保。
险企免除责任条款需明示
高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保险条款一般都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条文众多、内容复杂,一些营销员利用这一特点误导消费者。司法解释二进一步强化了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要求保险公司对这些内容都必须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包括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等条款。
司法解释二还明确保险公司提示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标准,且提示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解释二对未明确表示是否承保案件的赔付进行界定,若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以及保险费,未做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提出索赔,对于符合承保条件的,其权益同样将得到维护。
投保人未亲自签字难维权
常有因保险业务员代投保人签名而产生纠纷,司法解释二中指出,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还指出,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由此可见,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的处理得当。
不过司法解释二同时指出,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在此,也倡导投保人尽量亲自在保单上签字,以更好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