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年近八旬的肖爹爹向本报投诉,他被忽悠给儿子投了两份保险,总共要缴纳20万元的保费。今年79岁的肖爹爹去年10月底,到一家银行办理转存业务,当时账上有8万多元。看着定存收益太低,肖爹爹就问工作人员,有无收益稍高点的理财产品。
身穿银行制服的工作人员小李上前热情地说:有两款产品不错,一款5年期缴的产品,每年缴费3万元,5年之后可连本带利取出,收益比银行定存明显要高;另一款是5万元趸交的产品,2年之后可以取出来。肖爹爹问小李是不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卖的是不是银行的产品。得到肯定答复之后,肖爹爹同意购买。
这时,小李问肖爹爹,有没有他儿子的身份证号码?接着,小李说,用肖爹爹儿子的身份证办理,收益更高一些。于是,肖爹爹拿出了儿子的医保卡,查找到儿子的身份证号码,并签上自己和儿子的名字。
事后,肖爹爹越想越不对劲,拨打分公司客服电话咨询,才知道自己买的“理财”产品是保险:5年期缴的产品是一款分红险,趸交的产品是一款万能险。肖爹爹问客服:“5年之后到底能不能连本带利取出?”客服回答:“这个我没有解释权。”
从资料上看,肖爹爹保险单上的投保人是他自己,被保险人是41岁的儿子。记者从保险公司得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都是肖爹爹一个人。肖爹爹说,没有人提醒他要他儿子签字。
没有被保险人签字,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拟定的保险合同成立吗?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方面明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仍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竹定海律师认为,该案中所涉及的险种是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通常以死亡作为赔付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所以肖爹爹有权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拿回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