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银行员工余某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了客户信息,离职后就转手出售。余某被北京西城检察院指控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悉,余某于2010年4月至2011年年底期间,将在原单位工作中获取的被害人安某等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共计600余份,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将在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余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家属积极退赔非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