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出现部分无效、部分失效的情况,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处理:“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据此规定,民间借贷合同部分无效的,只能对无效部分做无效处理,而不影响有效部分,如约定民间借贷利息超过最高限度4倍的,超过部分做无效处理,而不影响 4倍以内的效力。
但是,当民间借贷合同的部分无效内容影响整个债权实现的,就有必要将整个民间借贷合同做无效处理,如借款人诈骗3万元,而贷款人深信将诶款人,主动 借给5万元。其中,借款3万元是诈骗所致,而另2万元是自愿借款,但借款人实施诈骗行为,就有可能对2万元债权也造成伤害,因而可以认定整个民间借贷合同 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