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企业在年终时不再单独发放年终奖,而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到员工每个月的工资上。小谭在该企业上班,扣除“五险一金”后,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万元。
小谭的收入账
每月应纳个税:
(10000-3500)×20%-555=745元
全年实际收入:
(10000-745)×12=111060元
该企业调整了发放结构,降低每月工资,并在年终时发放年终奖,但总的支出跟调整前保持不变。调整后,小谭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7000元,年底单位发放年终奖3.6万元。
调整后的收入账
每月应纳个税:(7000-3500)×10%-105=245元
年终奖应纳税:36000×10%-105=3495元
全年实际收入:(7000-245)×12+(36000-3495)=113565元
对比结果:通过调整配发结构,小谭的全年总收入增加了2505元,而企业支付总额却未变。然而,经过这样调整,员工获得的现金收入达到最大化,而且也完全符合税法条例的规定,企业不用担心税收上的风险。
杨勇称,现行的个税税率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企业支出越来越多,而企业员工实得收入却会逐步减少。据了解,目前不少大型企业在计发职工收入前,都会先请财税专家作测算,而中小企业在这方面意识尚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