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成都晚报报道了今年年终奖纳税有六大“盲区”,如果企业老板出于“好心”多发年终奖激励员工,搞不好的话会弄得“多发一点,员工实际少得一大截”。昨日,一些财税专家称,不仅仅是年终奖,企业在给员工发工资时,运营模式上也需要筹划。若筹划好了,给员工涨了收入,却并不增加企业支出成本。成都注册税务师杨勇举了以下两个例子——
年薪17万元
年终奖降一半
可合理避税4千多
月入8000元
年终奖9.8万元
如增加月收入
降低年终奖
职工每年多挣4千多
成都某商贸企业的销售总监王先生,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五险一金”后,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元。年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9.8万元。
王先生的收入账
每月缴纳个税:
(8000-3500)×10%-105=345元
每月实得工资:
8000-345=7655元
年终奖纳税:
98000×20%-555=19045元
每年实得收入:7655×12+(98000-19045)=170815元
在向王先生发放工资、年终奖总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如果该商贸企业对发放结构进行调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五险一金”后,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年终奖为5万元。
调整后的收入账
每月缴纳个税:
(12000-3500)×20%-555=1145元
每月实得工资:
12000-1145=10855元
年终奖纳税:
50000×10%-105=4895元
每年实得收入:10855×12+(50000-4895)=175365元
对比结果:企业每年支付的工资、奖金总额虽然未变,但对于职工王先生来说,每年却增加了4550元(即:175365-170815)的收入。从企业层面上来讲,增加了职工的收入,却并未增加用工成本。
也许,有人质疑:提高了职工每月工资,企业在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标准也将相应提高,最终会增加企业在这方面的用工成本。但是,根据我市目前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规定,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基数均相同。去年,成都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30515元。由此可见,工资结构发放作调整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等福利成本支出并未改变。
年薪11万元
年终奖定为3.6万元
员工收入最大化
年终奖已划进月薪
月入1万元
如果降低月收入
发放年终奖3.6万元
职工每年多挣2500多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税收筹划都是通过提高工资、降低年终奖的配发结构来进行,这要分具体情况。”注册税务师杨勇说,要视企业最终发给员工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进行权衡确定。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计算分多个级距,且每个级距内的税率不同,因此,在配发工资、年终奖结构时,要按最大限度适用低档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