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这其中同样涉及资产转移方面的灰色操作地带,包括申请人通过地下钱庄直接汇款,或借助虚假的境外贸易合同将资金转移到离岸公司,或者通过“高报进口,少报出口”等方式将资金截留在境外。
“通常中介机构都会与专门的外贸机构或地下钱庄有联系,会根据客户的资金转移量或到账时间安排相应的转移手法,但前提是确保这些资金转移不会被监管部门发现操作漏洞。”上述律师透露,由于转移境外的资金主要来自境内申请人创立的境内公司,在公司年检时,需要向境内工商管理机构与税务机构汇报资金在境外的实际流向是否与原先申报材料一致,如果相关资金流向给不出合理解释,则可能面临严格的资金监管;其次是频繁借助进出口贸易转移资金,一旦在商品定价方面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值,容易引起海关等相关部门“警惕”。
“所以,我们一直向客户推荐钱不离境,但也能投资境外国家批准的基金或国债,以满足投资移民要求的方式。”他举例说,以英国投资移民为例,目前较常见的是先通过国内私人银行将等值于100万以上英镑的人民币资金存到指定账户,再由该行英国分支机构以内保外贷的操作流程置换出100万英镑,主要投资英国5年期以上国债及相关政府基金等金融资产,即可达到英国投资移民的要求,“尽管名义上是由国内申请人投资英国金融资产,但银行对这笔国债其实具有实际的操作权利,银行另外要收取5年期贷款利息与相关手续费用,综合移民成本并不低。”
“如果是境内企业家或公司董事有意投资移民,通常我们会建议他们借助公司资源优势,直接投资境外公司股权或矿产项目。”王强透露,如果境内公司愿花费数百万美元投资海外矿产或商业类公司股权,当地移民部门会认为境内投资方高管需要经常出境沟通投资进展,便会先提供一份商务签证,如果海外投资项目运作良好,3-5年后直接转成永久性签证的几率相当高,“而且境外项目投资的估值高低没有标准参考依据,反而容易实现个人资产混迹其中转至境外,这是一条不大被关注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