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个人资产投资海外相关政策尚未出台,通常资产转移境外的操作模式,是投资移民申请者先在境内设立一家公司的同时,在境外“避税天堂”(如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等)也得设立一家离岸公司(通常是贸易类公司为主),通过境内公司对外投资的相关法规,将境内资产结汇50万美元注资到离岸公司,再由离岸公司将50万美元投资给美国州政府支持并提供贷款担保的企业,以满足EB-5签证的出资要求。
“至于这些境内资金以哪些名义,通过哪些办法变身为合法获得的完税资金,投资到境外,各家中介都有门道。”一位外资律师事务所参与过投资移民业务的律师透露,通常中介机构在给境内移民申请者操作资产转移时,会留心避免个人账户在一周时间的累计转移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否则外管局等监管部门会对这类账户随机抽查,并要求相关个人提供具体的资金使用用途。
但是,即使国内移民申请者成功将50万美元注资美国企业并创造10个创业机会,要领到美国永久性居民签证,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50万美金投资创建一家美国公司并雇佣10个直接或间接的美国人解决就业,是美国相关部门审批投资移民签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很多得到EB-5支持的美国公司,都是当地人自己造出来的融资项目或经不起市场考验的商业模式,5年之内很难产生经营利润,甚至还有倒闭破产的风险,而美国政府尽管对部分项目提供贷款担保,但不能保证项目会成功,以及投资资金的绝对安全。”上述律师透露,一旦投资期间这些美国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无法正常运转,造成10个就业岗位丢失,就会导致移民期限推延甚至申请不成功。
王强也由此发现新的资产转移的灰色地带,悄然隐现。
钱不离境:私人银行“内保外贷”
如今,王强在给投资移民的服务范畴里,增设了一些资产转移境外的收费标准。
“主要是部分移民申请者担心50万美元投资的美国公司有经营风险,准备通过自有资金追加投资到公司账户,维持后者经营及创造10个就业岗位,提高移民签证获批的成功率。”他透露。
毕竟,时间不等人。
此前,考虑到刺激美国经济复苏,EB-5法案有效期限已被延到2012年9月30日。但目前市场传闻美国政府可能收紧该项措施,已投资50万美元的部分申请人为避免前功尽弃,开始自己“创造”条件满足EB-5签证对创造10个就业岗位的审批要求。
“其实后续资产转移境外的操作并不复杂,也是先将资金从国内公司账户通过贸易或投资手段先转移到境外离岸公司,其中部分资金还会用于子女留学开销与购买当地房产等。”但涉及到资产转移境外的具体手法,王强表示,“这些还是要关起门慢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