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晃“被理成无产阶级”的微博发出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也发表微博表示:“经历一次危机冲击之后,外资银行要在理财市场恢复声誉和信任,看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单方监管已显滞后
其实,面对投资者和银行之间不断出现的纠纷,作为监管机构的银监会也在不断调整监管的思路和策略。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研究所所长刘少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无论是中资银行还是外资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开展理财业务,都要接受我国银监会的监管。
为了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2005年银监会先后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下称《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针对外资银行也出台了《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对商业银行在境内销售理财产品进行规范。
2009年,在经历了银行理财产品的大幅亏损后,银监会重新调整了理财产品的报告程序。即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前10日须向监管部门报告,而原先商业银行只需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将相关资料报送监管层即可。这一规定,提高了理财产品的审批权限,也使得银行在产品设计上更为谨慎。
此后,银监会还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投向进行限制。要求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银监会寄希望通过此举来控制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减少零、负收益,让银行理财产品成为更稳健的投资渠道。
中国银监会工作人员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各地银监局每年都安排有年度检查计划,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来确认包括外资银行在内的所有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是否合规、内控体系是否完善。对于不合规的商业银行,银监会也会采取诸如暂停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责令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惩罚性措施。”
此外,该工作人员还补充说,投资者如果同银行就理财产品出现纠纷时,除了司法途径外,还可以向当地银监局投诉,银监局都有专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对于投资者的投诉,银监局会敦促银行进行调查妥善解决客户的投诉。如果银行未尽到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义务、未对投资者进行评估,银监会将根据相关法规对银行进行处罚。
“随着混业经营趋势的加强和理财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也应与时俱进,应从单一地由银监会监管逐渐过渡为功能性监管,即如果产品涉及到证券、保险市场领域,相应的监管部门也应当承担起监管责任。”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秘书长李宪铎对《法治周末》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