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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后换司机保险公司拒赔

作者:admin
时间:2013年05月29日 17:50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2013年5月4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驾驶本公司所属的一辆越野车,在某小区门口因将刹车误踩成油门,撞上了停在路边的车,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公司及时报案。交警作出公司负全责认定后,公司当即对被撞车辆安排拖车、救援,并为其做了先行垫付。事故发生后,公司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对方拒绝赔付。故诉至法院。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也即原告诉称的肇事司机,作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就坐在当天的原告席上。

“原告出示的证据,我们对其形式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内容不认可,因为肇事司机并不是李某。”在原告代理人出示了保险合同、交通事故认定书、修车费用等证据后,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说,根据保险法第2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原告坚持从车上下来的肇事司机就是李某;被告则认为,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更换过驾驶人。

半小时后,法庭重新开庭,并对此案当庭宣判:驳回原告北京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实际上是一个事实上的争议,也就是原告诉称的这起交通事故的驾车人是不是李某;如果确实存在更换驾驶人的情况,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通过被告提供的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合议庭的两位法官,一位人民陪审员看了三遍录像,我们认为从内心能够确认事故发生时驾车人不是李某。只要确认驾车人不是李某,那么原告所诉称的这起事故就不是真实的。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本着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法庭上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必须是客观事实。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等,要求参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本着真实的意思表述,诚实信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在这起案件中,我们认为,原告没有如实陈述这起保险事故,那么以李某作为驾驶员所诉称的这起交通事故不真实存在,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结束后,本案的主审法官王磊对旁听此案的媒体记者和市民作出如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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