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为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投放力度,改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云南省将于10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明确,今后民办学校可通过投资、合作、贷款等方式筹措办学经费,可用收费权质押或非教学设施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该《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投入力度,并规定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民办教育用地属公益性事业用地,可以以国家划拨或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以解决民办教育用地难问题。《条例》规定,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学历学位、升学考试、申请助学贷款和奖学金、职业技能鉴定、就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在社会保障、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教育教学、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在水电气供给价格、建设规划费减免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民办学校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拨付相应的生均公用经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有条件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对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规定了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的有关内容。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如民办幼儿园、职业培训机构等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可根据办园的条件和质量及市场需求自主定价。